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蔡基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23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就被告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之 代表人許蔡基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而於民國104 年6 月1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 認本件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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