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74號
原 告 陳思紅
被 告 張坤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06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坤寶被訴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業於105 年 3 月17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市 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7 月15日桃市○○○○0000000000 號函附本院之被告戶籍資料(除戶全部)1 紙附卷可稽。被 告既已死亡,且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