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66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張坤寶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下午5 時 至7 時許止,在桃園市大溪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大溪鎮)公 司宿舍內飲用酒類飲料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同日晚間8 時許,其體內酒精濃度仍達不能安全駕駛之 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迨 同日晚間9 時10分許,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416 巷口時 ,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降低而與由陳思 紅(未受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 碰撞,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 時48分許經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2毫克(公共危險部分另行起 訴)。張坤寶不滿陳思紅撥打電話報警處理,竟基於恐嚇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向陳思紅恫稱(台語):「報警酒駕你 就去繳啦。你看恁爸會去找細漢的找你嘸,幹你娘,看你多 勇啦」等語,使陳思紅心生畏懼,並生危害於安全;復基於 傷害之犯意,跟隨陳思紅移至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號彩 券行時,而持位於該彩券行門外騎樓之椅子擲向陳思紅,致 陳思紅受有左小腿及左足根挫傷腫痛之傷害。案經陳思紅提 出告訴暨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 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及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 年3 月17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7 月15日桃市 ○○○○0000000000號函附本院之被告戶籍資料(除戶全部 )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