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29號
TYDM,103,訴,529,2016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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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熏業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翁意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
5 年5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熏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魏熏業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魏熏業於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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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