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19號
TYDM,103,原訴,19,201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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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詣鈞(原名徐嘉嬴)
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律師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李明華
      林泰樺
      蔣明軒
      高以諾(原名高喬恩)
      潘緯倫
上二位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鄭宜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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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