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0號
SCDV,105,重訴,40,2016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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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武雄
      范淑嘉
      范寵合
      鄭先榮
      張基礎
      鄭琇文
      古雲賜
      鄭麗香
      黃吉隆
      黃王珍秀
      鄭黃雪
      鄭佳玲
      鄭雅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滿成等三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
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
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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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