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73號
SCDV,105,補,773,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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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鄭雪柔
代 理 人 鄭合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LICUDINE JOVELYN RAMOSTORIBIO KURT
ESPINILLA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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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