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41號
SCDV,105,補,741,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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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羅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
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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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