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82號
SCDV,105,補,682,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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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梁鈺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亭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之105年
  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所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
  同)48,000元以及電費3,2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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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