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5年度,296號
SCDV,105,竹簡,296,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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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靖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曾文港
      張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 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採購契約,原告負責出賣及整修零件 予被告,自民國104 年5 月至同年12月原告陸續出貨予被告 ,被告均未給付貨款,尚欠貨款新臺幣(下同)415,170 元 ,原告前曾向被告催討部分貨款,被告希望展延付款日至10 4 年12月25日,然被告並未依約給付款項,為此,原告已發 函催告被告應開立105 年1 月20日之即期支票予原告,以清 償所積欠之貨款,惟被告屆期仍未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否認積欠支付命令所載之款項即415,170 元,但被告目前無力清償,且提出之分期清償協議不為原告 所接受,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對帳單 、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5 年 4 月1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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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