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65號
SCDV,105,司票,565,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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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林國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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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