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60號
SCDV,105,司催,160,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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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林柏志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林柏志
        等二人或柏新工業有限公司?如為柏新工業有
        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林
        柏志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林柏志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
       ②票據號碼為A00329402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
        不完整)。
       ③票據號碼為A00329403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為遺失票據申報書非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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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等二人或柏新工業有限公司?如為柏新工業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