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林柏志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林柏志
等二人或柏新工業有限公司?如為柏新工業有
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林
柏志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林柏志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
)?
②票據號碼為A00329402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
不完整)。
③票據號碼為A00329403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為遺失票據申報書非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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