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32號
SCDV,105,司催,132,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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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鴻坪即名宸車業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依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
  人與聲請人不一致)?如聲請人非通知人,請補正(正確)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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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