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釋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釋萱於民國104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07月25日止累計91,840元正未給付,其中88,149元為本
金;2,707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釋萱於民國104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5,79
1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07月25日止累計23,527元正未給付,其中22,726元為本
金;71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釋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6月27日止累計9,064元正未給付
,其中7,965元為消費款;19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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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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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釋萱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14%│
│ │88149 │ │7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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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釋萱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14%│
│ │22726 │ │7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釋萱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965元│ │6月2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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