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31號
SCDV,105,司促,6031,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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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珈妤即林東輝之繼承人黃珈翎林東輝
繼承人、林珈榕即林東輝之繼承人黃苡瑄即林東輝之繼承人
黃淑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黃淑惠、林珈妤黃珈翎林珈榕、黃
        苡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
        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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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