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3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陳慕勤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珈妤即林東輝之繼承人、黃珈翎即林東輝之繼承人、林珈榕即林東輝之繼承人、黃苡瑄即林東輝之繼承人、黃淑惠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黃淑惠、林珈妤、黃珈翎、林珈榕、黃 苡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 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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