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40號
SCDV,105,司促,5740,201607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債 權 人 李振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ANZURES DARWIN CARY SANTOS (答文卡利)、
MALLO MARC ALLEN GUTIERREZ (馬阿倫)、CACAS CHRISTOE REY
EMIA (克利多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二筆金額得各請求違約金新台幣5,000元之
  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