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58號
SCDV,105,司促,5558,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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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債 權 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香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對債務人金香大賣場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金香大賣場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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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