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26號
SCDV,105,司促,5526,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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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陳怡琪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黃郁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陳怡琪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等二人或健誠電器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健誠電
        器有限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
        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
        應提出陳怡琪對債務人黃郁惠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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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等二人或健誠電器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健誠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