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6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秦東平即昶鋒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陳報第三人林顯明「每月」薪資為何?(按年度綜
所稅給付總額12非每月薪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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