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嘉文 於104年8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債務人李嘉文 自104年09月至105年03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49,746元,但於105年3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3,375元,雖屢
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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