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債 權 人 胡毓龍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薇絜即張雨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②債務人王薇絜即張雨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