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樂營即田瑞玉之繼承人、田忠傑即田瑞玉之繼承人、田秀梅即田瑞玉之繼承人、陳耀安即田瑞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周樂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繼承人田忠傑、田秀梅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 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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