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43號
SCDV,105,司促,4143,2016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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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樂營即田瑞玉之繼承人田忠傑即田瑞玉
繼承人、田秀梅即田瑞玉之繼承人陳耀安即田瑞玉之繼承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周樂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繼承人田忠傑、田秀梅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
        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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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