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5年度,43號
SCDV,105,事聲,43,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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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3號
抗 告 人即
異 議 人 許高禎即許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韓瑞雯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43號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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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