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3號
抗 告 人即
異 議 人 許高禎即許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韓瑞雯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43號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