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4年度,502號
SCDV,104,竹簡,502,2016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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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陳歆劼
被   告 黃玉真
      黃金龍
      黃基修
      黃諅福
      黃國朋即黃基育
      黃鈴能
      黃基城
      黃基珍
      黃苑雅
      黃基銘
      黃惟真
      黃美淑
      黃金炎
      黃秀鳳
      黃金鳳
      黃玉滿
      沈建壕即黃玉鳳繼承人
      沈建宏即黃玉鳳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附表及理由、事實欄關於「黃基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諅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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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