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50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陳歆劼被 告 黃玉真 黃金龍 黃基修 黃諅福 黃國朋即黃基育 黃鈴能 黃基城 黃基珍 黃苑雅 黃基銘 黃惟真 黃美淑 黃金炎 黃秀鳳 黃金鳳 黃玉滿 沈建壕即黃玉鳳繼承人 沈建宏即黃玉鳳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原本中附表及理由、事實欄關於「黃基福」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諅福」。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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