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96號
SCDM,105,聲,996,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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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
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林嘉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104年1月28日及105年3月4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3月及4月確定,於104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7月26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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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