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盈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
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盈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蘇盈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及99年9月2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1年7月確定,於102年8月31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7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