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2號
債 權 人 捷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本件聲請狀僅有債
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無公司大章)
二、應說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係宏高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高正
人個人?如係宏高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應補正其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並提出該事務所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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