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12號
PCDV,106,司促,20812,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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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12號
債 權 人 捷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本件聲請狀僅有債
  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印章,無公司大章)
二、應說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係宏高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高正
  人個人?如係宏高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應補正其法定代理
  人之資料並提出該事務所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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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淨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