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逢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逢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逢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