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236號
SCDM,105,審簡,236,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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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品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品辰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犯罪所得之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沒收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補充更正為 「接續利用行動電話上網之方式」,及第8 行補充「劉品辰 因押中而贏得賭金新臺幣(下同)17,100元」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按網際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 ,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空間進 行彼此相應之法律上行為,而藉電腦主機、行動電話或其 他相關設備以達成其傳輸功能,性質上已非純屬思想概念 上之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 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查被告劉品辰簽賭 之「九州娛樂城」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以網路連線進入與 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 物罪。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行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 良風俗,其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用以犯本件賭博罪之 器具,雖非「當場」賭博之器具,而無得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惟按105 年7 月1 日新修正施行 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為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又本件被告因賭 博犯罪所得17,100元,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



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38 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3號
被 告 劉品辰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品辰於民國101年年中某日,取得九州娛樂城運動賭博網 站(網址:http:// win58888.com)之登入帳號及密碼,成 為上開賭博網站之會員後,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1年年中 某日起至104年12月5日間,接續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結 前揭不特定人得以連結之運動賭博網站,輸入登入帳號及密 碼後,以球類運動或百家樂為簽賭標的,每注金額不等,凡 押中者,即可得依上開網站預設賠率表計算之彩金;未押中 者,所繳之賭金歸上開網站所有,上開網站尚提供張哲宏( 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警方另案偵辦中。)向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供劉品辰 事先匯入儲值賭金。嗣經員警調取相關帳戶交易明細,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劉品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九州娛樂城運動賭博網站列印照片9張。
劉品辰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兔份有限公司函文提供該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等資料。二、核被告劉品辰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被 告先後多次連線登入九州運動賭博網站簽賭之犯行,均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請以接續犯 論以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雱雅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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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