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敏媛
代 理 人 郭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7月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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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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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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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桃園市直銷│鶯歌區農會│104年12月28 │98,200元 │FA3618933 │ │
│ │人員職業工│ │日 │ │ │ │
│ │會石協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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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桃園市直銷│鶯歌區農會│104年12月28 │91,800元 │FA3618932 │ │
│ │人員職業工│ │日 │ │ │ │
│ │會石協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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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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