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05號
PCDV,105,除,305,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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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郭忠義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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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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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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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長榮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 83-ND-0000658 │ 1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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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