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47號
PCDV,105,訴,947,2016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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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沈文正 
被 上訴 人 黃千千 
      莊文蓁 
      陳玉娟 
      許淑英 
      高麗美 
      陳惠珠 
      蔡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6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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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