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林蒼狼
被上訴人 林聖沅
兼法定代理人 趙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蒼狼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 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5年6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