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3號
PCDV,105,訴,283,20160727,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吳專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美娟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83 號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