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王燕華
原 告 王永光
訴訟代理人 王家強
被 告 甘國聖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書狀繕本於下次庭期前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