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4號
聲 請 人 寬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昶
上列聲請人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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