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108號
PCDV,105,補,2108,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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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李國興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林憲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
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多年來日夜製造嚴重噪音擾鄰。屢
訴不應。一再請以改善。不理。全體員工都說有本事去告我們。
無奈只有訟法,還我正義。全家便利商店」,致原告訴之聲明不
明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又原告起訴狀已載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元)及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892,000元,逾期不補正訴之聲明及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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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