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盧大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被 告 黃辰方
蕭志民
陳清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0 元(計算式:
350,000 +430,000 =78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