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梅格倫
被 告 王之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