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14號
PCDV,105,補,2014,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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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梅格倫 
被   告 王之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伍仟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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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