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職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949號
PCDV,105,補,1949,201607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黃光旦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職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
告應撤銷浮洲合宜住宅A2區管理負責人職務;聲明第二項請求被
告應提供管理規約等資料;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改正違反建築
法規所造成錯誤施工;核其前開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均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為
單純合併,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惟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
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
算為肆佰玖拾伍萬元(計算式:1,650,000 元×3 =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1/1頁


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