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08號
PCDV,105,補,1808,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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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朱鴻傑
      朱鴻民
被   告 簡文輝
      陳柏皓
      簡筱凡
      柏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 元(計算式:99
,000元/ 平方公尺×15平方公尺=1,48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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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