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 告 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玖仟捌佰
壹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
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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