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陳清海
被 告 蕭貴川
蕭德合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