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95號
PCDV,105,補,1395,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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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陳清海 
被   告 蕭貴川 
      蕭德合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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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