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42號
PCDV,105,聲,142,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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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相 對 人 陳立萍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09號給付股利事件,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再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 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09號給付股利 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觀其書狀所載,聲請人僅於聲請狀主 張依法庭錄音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云云,聲請 人並未敘明聲請用途,復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 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 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得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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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