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17號
PCDV,105,聲,117,2016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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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慶祺
代 理 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相 對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儀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二三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二三四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關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附表:
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6046.68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957/144000),以及同段344 地號、面積437.3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0000)之土地。二、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房屋及共用部分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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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