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00號
PCDV,105,簡上,100,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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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柯沅昆 
被 上訴 人 王堅松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兩造分別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2樓房屋(下 稱系爭1樓、系爭2樓)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居住之系爭1 樓廁所內天花板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有漏水情形,經被上 訴人委請水電師傅查看後,確認前開漏水情形,應為上訴人 所有之系爭2樓浴廁等處之地板防水不良所致,雖被上訴人 曾多次催請上訴人修復,上訴人卻一再拖延,現在已經造成 廁所天花板產生腐壞等情事。而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1樓係 因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樓地板防水層疏於維護嚴重漏水,受 有上開之損害而須修復。
㈡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 84條、191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 上訴人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號二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百零四年 十二月二日北土技字第○○○○○○○○○○○號鑑定報告 書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被上訴人所有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建物因漏水 而生之損害回復原狀。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併為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
㈠之前被上訴人反應他們一樓漏水,上訴人已經有請廠商做檢 測,而且曾經有停止使用三天,又恢復使用,結果都沒辦法 認定是上訴人二樓導致一樓天花板含水。系爭鑑定報告對於 被上訴人天花板有漏水部分並沒有說是上訴人造成的。 ㈡上訴人曾於103年3月及103年4月間先後委託水電專業人員實 施排水管、糞管漏水測試及地板防水測試約5小時,均未發 現任何異狀。之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3天(103年5月2日至 103年5月4日)暫勿使用2間浴廁,上訴人也同意配合測試, 亦未發現任何異狀。之後被上訴人於103年12月5日寄發律師



函予上訴人。104年4月28日原審法官履勘及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技師至現場查勘,並未發現天花板上方有任何水滴滴落 情形,104年12月2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至現場鑑定, 亦未發現天花板上方有任何水滴滴落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併為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有系爭1樓廁所內天花板自103年3月2日起 漏水,係因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浴廁等處之地板防水不良所 致,雖被上訴人曾多次催請上訴人修復,上訴人卻一再拖延 ,現在已經造成廁所天花板產生腐壞等情,業據其提出估價 單、律師函、漏水照片等為證(見原審卷第8-12頁)。又原 審依被上訴人聲請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 捌鑑定結果(參見附件四-六):㈢檢視系爭1樓浴廁A、B頂 版,現場混凝土顏色灰暗者已甚為潮溼,而顏色較白處則較 為乾燥,再以水分計量測,混凝土顏色灰暗者之樓版潮溼度 為89.0%或以上,研判確有水源正滲、漏入浴廁A、B頂版內 ,詳附件九照片5-12。㈤檢視系爭2樓浴廁A門邊之牆外側下 面,已有潮溼脫漆現況(見照片14),由該處之牆內側下面 有磁磚阻水研判,此地版周邊應有滲、漏水情況,參閱附件 九照片15-18。㈥鑑定時,1樓浴廁A、B之頂版多已呈現高潮 溼度(水分計顯示89.0%或以上),研判2樓浴廁A、B之地 版確有滲、漏水情況,參閱附件九照片15-24。玖、鑑定結 論(參見附件一-六):㈠系爭建物漏水部分:⒈漏水原因 為何?經逐項檢測結果,研判漏水原因應為系爭2樓浴廁A、 B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敘述如下:a.鑑定時,現場檢視 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上之大小排水管結果,並未發現有滲 漏水情況。b.現場進行系爭2樓冷熱水管合併壓力測試結果 ,仍未發現有滲漏水情況。c.現場採用水分計量測系爭1樓 浴廁A、B頂版之潮濕度達89.0%或以上。⒉修復項目為何? a.系爭2樓浴廁A、B地版下方潮濕範圍頗大,無法確定所有 滲漏位置,建議重作浴廁A、B全面地版之防水修復。b.系爭 2樓浴廁A、B地版磁磚全面拆除及防水修復後復原。c.系爭 2樓浴廁A、B周邊牆面磁磚拆除(拆除地版以上1塊磁磚)及 防水修復後復原。⒊修復方法為何?a.先進行系爭2樓浴廁 A、B地版及周邊牆面磁磚(拆除地版以上1塊磁磚)及防水 修復後復原。b.進行施作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 (地版以上10-15cm)之防水處理,直到未發現有滲漏水情 況為止。c.進行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磁磚復原 。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為何?以上系爭建物漏水部



分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需新臺幣(下同)75 ,800元,參閱附件五之修復費用估算表。㈡系爭建物因本件 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⒈修復項目為何?a.系爭1樓浴廁A、 B之天花板,鑑定時已全面拆除,防水修復後重新施作。b. 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下之現有管線檢視及鬆脫固定。c.系 爭1樓浴廁A、B電路、電燈及抽排風設備,防水修復後重新 配置裝設。⒉修復方法為何?a.先進行系爭1樓浴廁A、B頂 版下之現有管線檢視及鬆脫固定。b.進行系爭1樓浴廁A、B 之電路配置。c.進行系爭1樓浴廁A、B天花板重新施作。d. 進行系爭1樓浴廁A、B之電燈及抽排風等設備裝設。⒊修復 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為何?以上系爭建物因本件漏水 導致損害部分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需32,000 元,參閱附件五之修復費用估算表。」等語,有台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104年12月2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 書附卷可憑。足見本件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漏水確係上訴 人所有系爭2樓浴廁A、B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上訴人辯 稱:系爭鑑定報告對於被上訴人天花板有漏水部分並沒有說 是上訴人造成的等語,顯非屬實,洵不足採。
㈡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 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 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 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前項第二款至 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 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 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 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 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2項、第10條第1 項、民法第184條、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本件 被上訴人所有系爭1樓漏水既係上訴人所有系爭2樓浴廁A、B 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是被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191條規定請求上 訴人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號二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二日北土技字第○○○○○○○○○○○號鑑定報告書 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被上訴人所有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建物因漏水而 生之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審 據此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因本件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即確定,並無宣告假 執行之必要,上訴人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392 條第2項,先為准上訴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決,核無必 要,併予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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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