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455號
PCDV,105,監宣,455,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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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李懷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之不動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因繼承所得如附表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蕭素月前經鈞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 14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蕭素月之 監護人,及指定李勁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業 已會同李勁寬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之財產清冊,經鈞院 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496 號准予備查在案。受監護宣告人 蕭素月之母蕭陳俗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與其他繼承人蕭盛 鑑、蕭成洽蕭素玉蕭素娟、蕭熙霖(代位蕭成興)、蕭 緯俊(代位蕭成興)、蕭子茜(代位蕭成興)、蕭語玲(代 位蕭成興)等人共同繼承,而因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每月所 需之醫療、養護費用龐大,故聲請人遂代理蕭素月與其他繼 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同意由蕭盛鑑蕭成洽、蕭熙霖、 蕭緯俊取得系爭不動產,蕭成洽則補償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 新臺幣(下同)70萬元。是為蕭素月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 由聲請人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 告人蕭素月繼承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又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查:
蕭素月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14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蕭素月之監護人,及指定李勁寬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業已會同李勁寬陳報受監 護宣告人蕭素月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49 6 號准予備查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監 宣字第146 號監護宣告事件、105 年度監宣字第496 號報告 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再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之母蕭陳俗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受監護宣告 人蕭素月與其他繼承人蕭盛鑑蕭成洽蕭素玉蕭素娟



蕭熙霖、蕭緯俊、蕭子茜蕭語玲等人共同繼承,而因受監 護宣告人蕭素月每月所需之醫療、養護費用龐大,故聲請人 遂代理蕭素月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同意由蕭盛 鑑、蕭成洽、蕭熙霖、蕭緯俊取得系爭不動產,蕭成洽則補 償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70萬元等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私立 安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據、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證人蕭成洽到庭證述明 確,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雖協議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係由蕭盛鑑蕭成洽、蕭熙霖、蕭緯俊取得,但 蕭成洽已補償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70萬元,參酌前開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蕭陳俗之遺產核定價額為7,671, 245 元(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就該遺產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是上開分割協議,因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已受有相當之 補償,顯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之應繼分權利,對受監 護宣告人蕭素月即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 理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就繼承之附表所示不動產依如附件所 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處分,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受監護宣告人蕭素月繼承自被繼承人蕭陳俗之財產┌──┬───────────┬────────────┐
│編號│ 土地地號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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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社頭鄉新雅段 │4分之1 (公同共有) │
│ │1245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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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縣社頭鄉新雅段 │600分之175 (公同共有) │
│ │1246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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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