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5年度,94號
PCDV,105,消債清,94,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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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唐麗英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依序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為261,794 元,惟聲
  請人亦自陳其自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未有任何收入,則聲請人
  如何因應上開必要支出費用?請詳細說明之,並檢附相關證
  明。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清算前每月個人支出「交通費500 元」、「
  電話費47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其他分擔家庭費用之人,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
  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四、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
  補助款?抑或受子女扶養?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
  ,請說明原因。
五、聲請人有無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請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並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
  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
  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
  款或轉帳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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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