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淑鳳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淑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 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 、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 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 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其積欠債務共386 萬3616元,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向鈞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為前 置調解,然因雙方對於環款金額認知差距過大,遂調解不成 立。而聲請人現教授私人學員汽車駕駛,每堂課為50分鐘, 收費1000元,每月教授汽車駕駛之平均收入約為1 萬3000元 ,另聲請人尚有於大眾汽車駕訓班代班擔任交通車斯車,每 日1000元,每月平均代班收入為7000元,合計每月收入約為 2 萬元,經扣除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僅有25 00元可供聲請人做為清償債務之用,然因聲請人之債務高達 386 萬3616元,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103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戶籍謄本、保險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玉山銀行 埔墘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保險退費通知書、理賠審核給付 通知書、保險費繳款通知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0-19 頁、第22-28 頁反面、第44-45 頁反面、第48頁、第 64-66 頁)。而聲請人陳稱其現從事教授汽車駕駛及代班擔 任交通車司機之工作,每月收入約2 萬元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呂根旺出具之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交 通部民營汽車駕駛人教練合格證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 員訓練所訓練合格文件、收入切結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見 本院卷第20-22 頁、第29-30 頁、第63頁);又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合計約為1 萬7500元(膳食費用4500元 、房屋租金8500元、交通費用1000元、勞健保費用1500元、 水、電、瓦斯及雜支費用1500元、手機費用500 元)等情, 雖聲請人僅就其中房屋租金、交通、勞健保、手機費用之部 分,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行車執照、與出租人之LINE對話紀 錄、台北縣肉類食品加工業職業工會會費收據單、繳費證明 單等件影本存卷足徵(見本院卷第31-33 頁反面、第46-47 頁、第49-56 頁、第67頁),另就其餘支出部份均未提出相 關單據佐證,惟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消費情形,其所提列 之項目及金額,尚屬合理,應堪採信。雖聲請人與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時,該銀行曾提出本金 188 萬8122元、分180 期、0%利率、每期清償1 萬0490元之 調解方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487 號卷查閱無訛,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 萬元,經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共計1 萬7500元後,僅餘25 00元,顯不足以清償前置調解時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之上開 調解方案,況尚有4 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未列入,故堪認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存在。此外,本件又查 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 46 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 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 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 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 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7月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