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游豐源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別依序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4 +1 )×10×34元=1,700 元)。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交通費2,000 元、
勞健保費680 元、手機費1,000 元等項,聲請人應提出支出
證明文件(應依聲請更生前2 年依序提出,分別詳列具體項
目,按月、期製成表冊及單據,即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
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件,不得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三、聲請人主張積欠宜蘭監理站牌照稅、燃料稅及交通罰款166,
919 元,每月分期須繳4,000 元以上金額等語,聲請人應提
出相關依據。併述明現是否已分期繳納上開罰鍰?分期給付
之方案為何?及已繳納之期數、剩餘款項。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於任職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之職業為何?請詳實
陳報,並提出薪資、津貼、獎金等收入證明。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
⒉任職於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至迄今之薪資、津
貼、獎金等收入,並提出由嘉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每
月薪資條或薪轉戶存摺資料,若為證明書,請蓋公司章(勿
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之投保薪資為依據)。
⒊聲請人除上開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行陳報之。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依序詳實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依據:
⒈名下汽車及機車之行照影本。若已報廢,亦應提出證明。
⒉104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⒊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⒋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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